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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鼎活蝦餐廳201612月在台中開設「正月初一」餐廳,主打熟悉古早味的台灣新料理,卻遭經營新北市「初一」餐飲店的漢記公司提告指控商標侵權。智財法院考量「正月初一」確實近似「初一」餐飲店的註冊商標,且兩者都使用在餐廳服務,恐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今判漢記提告勝訴,大鼎活蝦餐廳不得再使用「正月初一」商標。

於法官認為,漢記的「初一」與大鼎活蝦餐廳的「正月初一」皆有「初一」兩字,且都是傳達時間觀念,又都使用在餐廳等服務,可見兩方在所經營區域都有相關市場,恐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兩者屬關係企業等,因此判漢記提告勝訴,大鼎活蝦餐廳不得再使用「正月初一」。大鼎活蝦餐廳201612月在台中開設「正月初一」餐廳,主打熟悉古早味的台灣新料理,卻遭經營新北市「初一」餐飲店的漢記公司提告指控商標侵權。智財法院考量「正月初一」確實近似「初一」餐飲店的註冊商標,且兩者都使用在餐廳服務,恐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今判漢記提告勝訴,大鼎活蝦餐廳不得再使用「正月初一」商標。

 

商標的審查基準為何?

依據商標法審查及核准第30條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不得註冊: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而商標間有無混淆誤認之虞,參考之相關因素為: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以其創意性為原則,以
習見事物為內容的任意性商標及以商品/服務相關暗示說明為內容的暗示性商標,其識別性即較弱。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予消費者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是否誤認或混淆。


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不同商品間在功能、材料、產製者或其他因素上是否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相關消費者對衝突之二商標如均為相當熟悉者,亦即二商標在市場併存之事實已為相關消費者所認識,且足以區辨為不同來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