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20200207日發佈一關於美國商標電子送件的新審查指南,其中,最關鍵的改革為:

 

1)  美國商標全面將以商標電子案系統(TEAS)送件,自20200215日之後,將不再受理紙本申請案

2)  20200215日起之商標申請案將要求申請人提供其電子信箱地址。美國商標發證後的異議撤銷程序將由USPTO直接電子送達至商標權人的電子信箱,故需要商標權人提供直接能聯繫的電子信箱地址。

 

鑒於以上,自20200215日起,所有美國商標新申請案或任何回覆、答辯、提使用宣示或延展申請,商標權人將依此必須提供電子信箱地址。

 

依據此次新的審查指南,以下是USPTO可接受申請人、商標權人及當事人提供的電子郵箱地址範例:

★個人電子郵箱地址

★由商標權人新創建或註冊一以與USPTO通信之電子信箱且該信箱須由商標權人自行監控

★實體法人之內部法律顧問的電子郵件地址。

★商標權人之主管或股東的個人電子郵件地址

★如果持有該商標的公司為被授權使用商標者,其授權公司之主管的個人電子郵件地址可被接受,或

★法人實體擁有人之個人信箱,例如:somecotact@ applicantcompany.com or info @ applicantcompany.com

但以下為USPTO不接受之電子信箱:

☆外聘律師的電子郵件地址; 根據規則2.32a),需要為申請人提供單獨的(和不同的)電子郵件地址,以便美國專利商標局在代理權終止後可以與申請人聯繫

☆外國法律事務所的電子郵件地址

☆一個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其所有發送的消息將被自動刪除,並且不會存儲或查看

☆申請人,註冊人或當事人沒有直接訪問權限的電子郵件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