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世代的崛起捧起了一波素人成為網路紅人,也就是現在俗稱的『網紅』,網紅經濟已經成為現在主流的行銷手段(業配、帶貨)。然而,樹大招風,有利之處必有爭執,人氣Youtuber『波特王』近期就跟經紀公司聚暘新媒體鬧出解約風波,隨後爆發出早在今年2月『波特王』就申請「波特王」商標,經紀公司表示全然不知情,究竟雙方的合約有沒有表示『波特王』可以自行申請商標呢?經紀公司可不可以主張說「波特王」商標權利人應該歸於公司?

 

本案目前尚未進入司法階段,僅以公開資料進行討論

案件事實

  『波特王』原是聚暘新媒體旗下網紅,雙方簽訂契約(契約內容不得而知),從20212月開始雙方意見出現分歧,眼見合作關係即將破滅,2022221日智慧局收到『波特王』以本名陳加晉作為申請人提出「波特王」商標申請於第41類(娛樂類),615日又再收到商標申請於第35類(廣告類),聚暘新媒體回應:「會有法律動作,一切回到法律程序。」

案件評析

最重要的絕對是雙方所簽訂的合約內容合約中若是對於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有明文規定,一般多約定智慧財產權為僱主所有,畢竟僱主已投入相當的資源支持你的發明、設計、創作,會約定智慧財產權屬於僱主也在合情合理中。『波特王』這邊表示原合約對於智慧財產權部分完全沒有提及,那『波特王』搶先註冊「波特王」商標的行為,就可以依法取得商標權嗎?

提問:『波特王』可以取得商標權嗎?

    答案是不確定的。要視「波特王」商標有沒有商標法第30「不得註冊」之情形,像是:是不是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因為「波特王」本身已具一定的知名度,所以會比普通商標註冊更需要注意惡意搶註行為,不過因為陳加晉就是「波特王』本人,所以智慧局不至於會判斷成惡意搶註的狀況。沒有『不得註冊』的情形,基本上就會通過商標申請並且公告,但是公告後,還是有可能會被他人異議、評定(商標法第4857條),撤銷其商標權。

 

異議

評定

申請人

任何人

利害關係人

申請期間

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

註冊公告日後5年內

法律效果

成立後,撤銷註冊

成立後,撤銷註冊

結語

 『波特王』與經紀公司的商標爭議,首先要視其合約內容而定。接下來,若『波特王』所提出之商標沒有法條上訂定不得註冊之情形,智慧局則會通過其商標註冊申請。然而,因為『波特王』與經紀公司屬於不歡而散的狀況,因此被提出『異議』、『評定』(兩者在實務上有更詳細的區別,表格僅簡單呈現)的機率很高,『波特王』究竟能不能成為笑到最後的商標權人還需要時間考證。

 

參考資料:yahoo!新聞『波特王早出手!4個月前搶先註冊商標 傳前東家全不知情』、自由娛樂『波特王再申請商標擴大使用 前東家將有法律動作』、CNEWSYoutuber波特王分手前東家 智財法律師立委:需多留意聘傭合約』、智慧局『申請評定與異義的區別』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