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林出版前數位部陳姓經理五年前離職時,帶著三名工程師跳槽南一,南一隨後即推出類似翰林獨家開發的電腦教學系統,翰林查出是陳姓經理等人持系統原始程式碼,提供南一開發類似系統,向檢調檢舉。北檢6/9依違反營業秘密法及著作權法起訴南一書局及陳姓經理共四人。究竟南一侵害的是翰林的什麼著作類別呢?

 

案件事實

       陳姓經理2008年進入翰林,並於2017年離職,離職前擔任數位部經理,開發出數位輔助教學軟體「遙控器」、「行動大師」,可搭配翰林題庫「總庫系統」,是翰林投入巨資開發出的電腦程式,也是翰林核心業務及營業秘密。陳姓經理握有上述三程式原始碼,離職後轉向南一旗下擔任協理,沒多久,前部屬一位數位企劃及二名高級工程師也離職進入南一,四人會合後找來具程式專業的徐男,利用陳姓經理握有的翰林程式原始碼,20181月著手為南一複製類似系統。建立南一「總庫系統」,並製作出「BB遙控器」、「OneBox」兩軟體。


著作類別

著作權法第5條第一項:「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

 

南一有侵犯翰林的電腦程式著作之虞

電腦程式,係指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之指令組合,電腦程式著作的著作人,享有依據著作權法所保障的著作權,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權人為維護其電腦程式著作之設計內容,不受他人非法抄襲,其最主要之方法,便是拒絕公開其電腦程式之原始碼。

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權有重製權(第22條)、公開播送權(第24條)、公開傳輸權(第26條之1)、改作權(第28條)、編輯權(第28權)、移轉所有權方式之散布權(第28條之1)及出租權(第29條)等七種著作財產權。而,沒有公開口述權(第22條)、公開上映權(第25條)、公開演出權(第26條)及公開展示權(第27條)。

  

結語

      陳姓經理與其他3位工程師於翰林工作時,應簽有勞動契約,要視契約內容是否有將電腦程式著作權歸屬於公司,如有將電腦程式著作權歸屬於翰林。則,陳姓經理與3位工程師攜翰林三程式的原始碼至南一,可能會有侵害翰林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權與改作權的疑慮。至於,違反營業秘密部分,則要視是否符合營業秘密三要件,在此並不論述。

 

參考資料:聯合報『翰林系統遭外洩 南一書局被訴』、蘋果新聞網『出版界無間道!翰林經理+3工程師帶槍投靠 南一書局遭起訴』、著作權法、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著作權法案例教材案例(4)開放原始碼的電腦程式著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我國著作權法所稱「電腦程式著作」之意義為何?何時起受著作權之保護?』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