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網紅蔡阿嘎太太二伯的親子品牌「hahababy」捲入抄襲爭議,被網友發現部分商品與日本品牌SOUSOU視覺呈現相似,後又被其他網友發現,其他商品也有類似其他6個日系品牌的嫌疑,引起軒然大波。不過,主觀視覺上相似不代表就真的有成立智慧財產權上的侵權事由,以下就讓筆者帶您了解,智慧財產權上侵權的判斷依據吧!

 

抄襲要件及判斷

    事實上,「抄襲」並非著作權法上的法律用語,一般所稱的抄襲,多半是指未經授權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主要涉及重製權或改作權。司法實務亦指出:「按所謂著作『抄襲』,其侵害著作權人之權利主要以重製權、改作權為核心。」(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不過,在法律上並非只要兩件作品看起來相似,即可認定侵害著作權。法院通常會透過「接觸」與「實質近似」兩項要件進行判斷。

1.        接觸:指被控侵權人曾有合理機會接觸原著作。例如原作品已公開發表、公開販售,或被控侵權人曾瀏覽、購買或使用過該作品,即可能被認為具有接觸原著作的可能性。

2.        實質近似:實質近似係指法院以一般理性閱聽大眾的整體觀念與感覺判斷兩作品是否高度相似,而非僅比較局部細節或抽象概念;法院通常會綜合比較作品的整體視覺效果、構圖、線條、造型、色彩等具原創性的表達,整體呈現達高度相似時,即可能認定構成實質近似。

以上兩個要件都成立,才有辦法成立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與設計風格的界線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非「思想、概念、創意或風格」。此即著作權法上所稱的思想與表達二分法。以本次新聞事件為例,若不同品牌皆採用日系簡約風格、童趣插畫、幾何圖形或花卉元素,僅代表其設計理念相近,並不當然構成著作權侵害。因為「日系風格」、「北歐風格」、「童趣插畫」等設計概念,本身並非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任何人皆得自由採用或作為創作靈感來源,不應由特定人所獨占。然而,若直接重現他人作品中特定圖樣、構圖安排、比例配置、圖像細節或其他具有原創性的表達內容,使一般消費者足以認為兩者具有高度相似性,則仍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而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因此,法律判斷的重點並非「風格是否相同」,而是「具體表達是否遭到利用」,此亦是區分合理借鑑與侵害著作權的重要法律界線。

 

結語

    本次hahababy事件再次引發社會對於「抄襲」的廣泛討論,但從法律角度而言,「看起來很像」並不等於侵權。法院仍須綜合判斷被控侵權人是否曾接觸原著作,以及兩作品是否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上達到實質近似,方能認定是否成立侵權。

    此外,商品設計除可能涉及著作權法外,若涉及品牌識別、商品外觀或包裝設計,亦可能衍生商標法、公平交易法,甚至設計專利等其他智慧財產權議題。因此,品牌經營者於商品設計及行銷時,除應避免直接利用他人具有原創性的創作內容外,也應審慎評估是否過度借用他人具有高度識別性的設計元素,以降低後續法律風險。

 

參考資料:「緯來新聞網。不只SOUSOU?二伯『HAHABABY』涉抄襲 7品牌全公開」、「三立新聞網。二伯遭涉抄襲多家品牌!日廠大牌MARKEY'S官方證實:將啟動內部調查」、「章忠信。司法機關對於抄襲之要件及判斷」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