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概念
商標之種類、權利年限與要件
种类 | 权利年限 | 要件 |
申请商标 | 10年 (得申请延展每次10年) |
凡因表彰自己营业之商品或营业上所提供之服务,确具使用意思,欲专用商标者。 |
团体商标 | 10年 (得申请延展每次10年) |
凡为表彰团体之成员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由团体之成员将团体商标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者。 |
团体标章 | 10年 (得申请延展每次10年) |
凡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为表彰其组织或会籍,欲专用标章者均可申请。 |
证明标章 | 10年 (得申请延展每次10年) |
凡提供知识或技术,以标章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之特性、质量、精密度或其他事项,欲专用标章之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能力之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 |
商标之形式
商标可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什么是「商标」?
「商标」指用以区别自己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随着经济文明及营销市场的活泼及多元化,商标的型态可能为包装设计、立体实物、声音,甚至为气味等,我国规定,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的任何标识。但无论如何,各国商标法的最低要求,它须具有能让一般商品购买人认识、辨别不同商品来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称或直接明显的说明,多不具有商标的特征(§ 5 )。注册商标取得法律上得排除及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除传统上商品或其包装、容器平面上所标示的商标外,另有立体、颜色及声音等特殊形态的商标。
- 立体商标: 指凡以三度空间所形成的立体形状,能使购买者藉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例如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容器形状已达可区辨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者,即可注册为立体商标。
- 颜色商标: 指单纯以颜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将颜色施于整个/部分商品、容器上或所提供服务的营业处所等,且该颜色本身已足资表彰商品或服务来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图形或记号与颜色的联合式商标,即可注册为颜色商标。
- 声音商标: 系指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例如具识别性之简短的广告歌曲、旋律、人说话的声音、钟声、铃声或动物的叫声等,即可注册为声音商标。
谁可提出申请?
一般而言,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业体(商号、行号)有使用商标以表彰营业上商品或服务需要者,皆得以个人、法人或营业体名义申请注册。但团体商标、团体标章、证明标章有另外的规定: 团体商标或团体标章申请人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为限,需检送申请人向政府主管机关登记、立案且向法院办理法人登记的证明书及使用规范书,载明成员的资格及控制团体商标或团体标章的使用方式(商施§ 39 )。证明标章的申请人以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为限。须检附申请人得为证明的资格或能力、标示证明标章的条件、控制证明标章使用的方式及申请人本身不从事所证明商品之制造、营销或服务提供的声明等文件(商施§ 38 )。
本文引用:智慧财产局
商标保护目的
「商标」俗称为品牌或牌子,可以区别辨识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特定来源,为避免混淆误认以维护商标权人权利及消费者利益,并防止不公平竞争行为,促进工商企业的正常发展,故商标法明定他人不得注册的事由及禁止他人仿冒注册商标之行为(§1)。本文引用:智慧财产局
商标与公司、行号名称有何不同?
公司、行号等商业名称代表该营业主体本身,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标则表彰该营业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公司、行号等商业名称固亦可作为商标使用而达辨识来源的功能,惟其区别主要在于其标示方式是否足以使消费者得藉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而非单纯表示其公司、行号名称。本文引用:智慧财产局
二以上申请人想要共同取得一商标权,是否能一起提出
二以上申请人想要共同取得一个商标权,依商标法第2条之规定,可以一起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具名,并指定其中1人为代表人(应受送达人)。未指定代表人(应受送达人)者,本局将以申请书上所列第一顺序申请人为代表人(应受送达人)。本文引用:智慧财产局
为什么要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务,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后,得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标指定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商标权人对于侵害其商标权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并得请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惟在他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者,得不受他人商标权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权人并得要求其附加适当之区别标示(§2;§23Ⅰ○13;§30Ⅰ○3;§61)。本文引用:智慧财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