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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消息-許所長蒞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擔任智慧財產權法令說明會講師

中正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正理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提供專業的知識與熱誠的服務立足業界數十年,以全方位的佈局獲得廣大客戶的信認與滿意,為客戶開闢最廣最有利的事業版圖。本所所長許月娥女士更經常受邀擔當各大院所主任講師,以她一貫的海派性格,不私心不藏步數的授予大眾專業技能分享法務申辯的成功案例,讓小編一度擔心本所業務的飯碗不保(**)
 

然而,我們的大家長、業界老闆們口中的"許小姐"卻經常告訴我們,只要是有能力的人,是絕對不會害怕別人來踢館的。

所以,想上許小姐的課,卻無奈錯過的朋友,今天就讓小編與您一起來複習智慧財產權中的「四必一沒有」究竟是什麼?


總的來說,智慧財產權是國家對於人類精神活動成果保護的權益總稱,但我國法律中並沒有一部法律叫「智慧財產權法」,而是由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法律分別就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

而智慧財產權中的著作權則是屬於智慧財產權中對於「文藝性」或「文化層面」精神活動成果的保護,至於其保護要件,只有一口訣,那便是:「四必一沒有」。

第一、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是人類精神文明的智慧成果,因此必須是有人類精神力灌注其中所完成的作品才受保護,否則即不成為「創作」。若使用工具器械輔助完成創作,例如運用數位繪圖軟體Maya製作影效動畫,因整部作品的成敗關鍵在於人以創意架構故事、設定角色場景、填實劇情、乃至靈活運用表現手法展現說故事功力…等,則縱使軟體功能強大,仍只居於輔助儲存展示文字圖形的工具地位,該作品即屬人類精神作用所完成的創作。反之,如軟體整篇翻譯的文章、測速器自動攝影的照片等,均非創作。這項要件設定不僅表徵「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創作』,必須是本質上具有文化內蘊的人類智慧結晶」,在器械輔助與自動化生產界線模糊的現代,也是用以排除機器自動製品的重要判斷標準。

 

第二、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明確界限了著作權在保護對象上的效力射程。此「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概念具有雙重意涵:首先,創作的結果必須以客觀化之表達形諸於外,而能為人類感官所能感受得知其內容者,才給予保護;至於仍停留在抽象思想階段,例如,某位教授構思撰寫「普通物理學」一書,內容大綱如何架構安排、其中某段文字將論述闡釋其某項理論上的重大突破云云,但都僅止於發想未曾口述或撰文分享人知,則是不受保護的。再者,受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僅限於已經客觀化的表達本身,而不及於藉由表達所傳達的思想。以「普通物理學」教科書為例,受保護的對象是作者以文字闡述物理學知識的方式所完成的語言著作,而不及於其所傳達的牛頓運動定律、愛因斯坦相對論等思想內涵。畢竟,著作權立法最重要的目的,是藉由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鼓勵知識持有者分享所知,讓更多人有機會站上巨人肩膀看看遠方,推促社會文化持續發展前進。


第三、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獨立創作(independent creation)」著重作品由著作人自行完成,只要非抄襲或複製他人既有著作即可,並不要求新穎性。因此,若不同作者個別獨立完成相似度極高或雷同的作品,因兩者均為獨立創作,故皆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而「創作性(creativity)」依「美學不歧視原則」,不得將著作品質列入考量,因此,只要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可認為作者的精神作用已達到相當程度,足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即可給予保護。採取低度標準,意在尊重不同獨立個體的美感差異,以自我克制的開放態度為各種可能性保留最大發展空間。若忘了這一點,任誰都可能成為電影魯冰花中的鄉長、校長或老師,以傲慢的無知埋葬一個又一個天才畫家古阿明。不過,若精神創作程度實在太低,令人難以識別作者個性,例如,簡單的狀紙或商業書信等固定格式,或一般常用書名如「普通物理學」、常用新聞標題如「中颱碧利斯襲台 明起連續豪雨」等,則無保護之必要。

 

第四、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此要件是相對於實用性,強調創作必須具有「文藝性」(而非「學術性」);換言之,是否具應用價值在所不論。因而機器等實用物品的技術性創新或具有創作性質者,例如,一支設計精美的手機,只可被認定為新式樣而劃歸專利法保護,但非屬此文學、科學、藝術或學術之範圍;惟其製作技術或設計圖樣若以文字或圖形具體表達者,該表達方式本身仍可能受著作權保護,但不包括所蘊含之技術思想。
 

原則上,符合前述四要件即為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但基於便利公眾使用及資訊流通等公益考量,立法者又另以著作權法第9條將下列原屬符合要件的作品排除於著作權保護範圍之外: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此處的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等著作所作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

3.標語及通用的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

 5.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因此,所謂「一沒有」,就是不可以是著作權法第9條明文規定不保護的標的。判斷一件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除了檢視前述四項要件外,還必須非屬本法第9條排除保護的範圍。



本文撰自智慧財產局出版品及研究報告
相關內容請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


該課程聘請中正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所長許月娥女士親臨教授:業界口中的"許小姐"擁有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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