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對其專利商標申請流程自20180115日起有重大的修改


越南專利局為了跟上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及讓越南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更貼近國際法規和慣例
越南科學及技術部門修訂和補充第01/2007/TT-BKHCN號 公告
16/2016/TT-BKHCN號公告

本公告自2018115日起施行
公告內容主要對部分條款作出修改和補充

為申請人在越南設立專利和商標知識產權(IPRs)提供更有利
但更明確的規定特別是
:

 

1.      修改核駁提交答辯的時限

根據新公告的規定,在原有的時間限制(以前為形式審查通知的一個月和實質審查通知的二個月)期間,將增加一個月的期限。新的最後期限也可以依申請人的請求及繳交相關費用來延長。

 

2.      對於商標部分元素放棄專用權的異議

NOIP在核准商標申請時,可能主動對商標部分元素放棄專用權的決議,若申請人不同意該決議,可在核准通知發出日起算3個月內提出異議。

 

3.     對馬德里商標核駁答辯的新流程

在批准這份新公告之前,對通過馬德里體系提交的商標申請及國家申請的核駁答辯期限規定並不一致。在先前,如果通過馬德里體系遞交的申請被臨時駁回,則申請人有90天的時間向NOIP審查委員會提出上訴,然而,審查委員會並不是對通過馬德里體系遞交的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部門,審查委員會的裁決是NOIP的最終裁決。

在此新修法之下,透過馬德里體系提交之商標申請人對於NOIP發出的臨時核駁,可於核駁發出的90天內提交答覆,若審查部門在審查申請人意見後仍未更改其決定,NOIP將會發出駁回決定,申請人可在90天內提起訴願申請。

 

4.     提交委任狀的期限修改

委任狀必須在申請日起1個月內提交,如遇訴願程序 ,則需在10天內補呈委任狀。此期限將不可再提出延期申請,因此,申請人必須注意務必在該期限前提交委任狀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核駁。

 

5.      取消PCT進入國家階段後六(6)個月的寬限期

在以往PCT進入越南國家階段可在繳交額外費用後申請6個月的寬限期,但在新法修改後,此項寬限期已被取消,申請人自20180115日後進入越南國家階段必須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31個月內提交申請。

 

6.     嚴格修改異議條款

此公告亦修改了舊公告第22條所述異議條款,具體目的是澄清:

以往雖然NOIP被要求告知異議者最終的異議結果,但是NOIP沒有義務提供詳細的結果。修訂後的通知規定,除了提供最終的異議結果之外,NOIP還提供異議方詳細的異議申請的審查結果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