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認識

         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是一種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需要取得授權,因為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稱做公開演出,而公開演出的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購買正版音樂CD,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所以播放CD公開演出裡面的音樂讓顧客聽,要另外向詞曲作家及唱片公司取得授權。

       在店裡面打開廣播給客人聽音樂或打開電視機給客人觀賞電視節目,若只是打開收音機和電視機的開關,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店家只是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的收訊者,就沒有利用著作的行為,當然不必去取得授權。

       如果店家的營業面積很大,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例如旅館的房間或醫院的病房或者好幾層的賣場,店家為了讓營業場所各個角落的顧客都能收聽到廣播節目或收看電視節目,在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由廣播的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或藉用許多電視機把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讓所有的顧客都能享受到這些拉線加裝擴大機、電視機等增設收聽或收視設備的行為,就是利用節目中的著作,加以公開演出和公開播送的行為,這時候就必須要取得授權。

       若要取得授權,取得授權的對象是著作財產權人。有些著作財產權人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由團體對外進行授權,這些團體依法設立後,由團體依照法定程序所訂定實施之使用報酬率對外進行授權收費經過政府機關來審議授權利用所收的使用報酬(權利金)。對於那些已經加入集體管理團體的著作財產權人之作品,必須向該集體管理團體去取得授權。

       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公開演出權及公開播送權,店家需要得到授權的情形而未得到授權的話,一旦權利人追究起來,恐怕就要負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要特別說明的是公開演出音樂CD時,雖同時利用到詞、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但製作錄音著作CD的唱片公司只有使用報酬請求權,並不會產生刑事責任。


參考來
源:智慧財產局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762&ctNode=7460&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