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幼幼台momo,在去年對前員工藝名「焦糖哥哥」陳嘉行寄出存證信函,要求他不能使用「焦糖」、「焦糖哥哥」等字眼,他反向智財局提出此商標廢止,並於近日得到智慧財產局的裁定結果,廢止momo台在商品及服務上註冊的「焦糖哥哥」商標。究竟什麼是廢止?除了廢止之外,還有手段可以阻止他人的商標呢?

 

    對於已核准的商標,阻止他人商標的手段有三個:異議、評定、廢止。它們不僅僅是名稱不同,還有試用情況不同、時效、申請人限制……等不同。

    首先,要先將異議和評定跟廢止分開,因為它們的基礎不同。異議和評定是商標專責機關對於自始不該註冊之標識給予註冊,以公眾審查之機制,對商標權之存在予以挑戰,撤銷其註冊,產生商標權自始不存在之效果。廢止則是避免商標註冊後,因使用不當、商標演變或未使用,不再符合商標保護要件,不再給予商標註冊效果,產生嗣後無效之效果。

     異議和評定自始無效,商標從頭到尾都沒有商標權。廢止,是商標經廢止後,才沒有商標權,所以在廢止前的商標都還可以主張其所擁有之權利。以下以表格,詳加分別異議、評定和廢止的不同:

 

 

異議

評定

廢止

目的

使公眾可以對商標註冊合法性提供意見

解決相對利害關係人間的權利衝突

對於嗣後已不具備商標資格之商標,剝奪其商標資格

申請人

任何人

限於利害關係人

任何人

申請期間

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

以註冊公告日後5年內為原則

無規定

事由    

違反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規定的情形者

違反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規定的情形者

違反商標法第63

法律效果     

撤銷註冊

以撤銷註冊為原則。但於評定時,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得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評定為不成立

註冊之效力向將來無效

法源

商標法第42

商標法第57

商標法第63

   陳嘉行已於2014年即離開momo台,momo台已經停止使用此商標超過三年。依據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2.無正當事由而自始未使用商標、或者已經停止使用商標滿三年者。主管機關可以自己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已經註冊的商標」,焦糖哥哥正是用條款,廢止momo台「焦糖哥哥」之商標。

   未來,即使自己想使用之商標,已經被他人先行註冊。或是你認為智財局核准的商標有侵害到你的權利,不應該被核准,掌握住這三個方法,你就有可能捍衛住自己的權利。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