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網購的朋友都知道不能錯過1111購物節,現在俗稱的「雙十一」,起源於中國大陸網路文化和校園文化,現今光棍節演變成大型購物節,去年天貓(前身為淘寶商城)平台成交額高達人民幣千餘億元,頗具經濟價值。而你知道「雙十一」這個詞彙已經被阿里集團註冊商標,並在中國大陸與京東公司陷入爭訟階段嗎?

 

 
 


案件事實如下所描述:阿里集團在
2011年在35類廣告等服務上申請註冊了「雙十一」文字商標,並在20121228日獲准註冊。之後,京東公司也申請註冊了「雙11·11及圖」、「京東雙十一」、「雙11·11上京東及圖」等5個商標,核准在第35類廣告、第38類電視播放、第41類教育等使用。201410月,阿里集團發出通知函表明對「雙十一」詞彙擁有商標權,阿里集團不允許任何企業有侵權的行為,京東公司承認自己為通告函中的「受害者」。2018年京東公司開始進行反擊,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銷該商標,京東公司主張認為阿里集團在201511月至201811月的三年間,沒有實際使用「雙十一」商標。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後認為,阿里集團對「雙十一」商標以「廣告、零售為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服務方面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對這部分的商標註冊應予維持,但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訊息」等多項服務上沒有使用,故撤銷其餘部分的商標註冊。此結果可謂阿里集團跟京東公司各輸一半,雙方皆不服,分別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告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1110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三方各自主張:

 京東公司主張:「雙十一」屬公共語言

    京東公司認為「雙十一」是對每年1111日購物節的習慣性表達,不僅在電商領域,教育、航空等各行業在購物節促銷活動中也都有使用,應屬於公共語言的範疇,不應落入私權壟斷的範圍。且阿里集團在使用此商標時,多半都有跟其他商標作結合使用,民眾是以結合的商標作為服務的區分,而非「雙十ㄧ」商標。

    再,註冊商標是以全文字形式的「雙十一」,但阿里集團在使用中多以「雙11」、「11·11」呈現,不應被認定為對「雙十一」商標的使用。因此,阿里集團在2015年至2018年間,並未進行商標的使用,故應依法予以撤銷。

國家知識產權局主張

    複審決定是針對京東公司提出的系爭商標實際使用問題作出的,並不涉及商標識別性爭議。經審查,系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進行了使用,使民眾得知促銷活動時間,起到了廣告宣傳的作用,被訴決定於法有據,應予維持。

 

阿里集團主張:「雙十一」為自己所創設的詞彙

     阿里集團認為是它們將「雙十一」發揚光大,自此之後才有購物節產生。2009年首次將該詞彙用在線上促銷活動中,2011申請註冊獲准。其後,每年11月都有將此詞彙用在廣告宣傳、商家促銷協議、店舖裝潢……,使民眾可以區分此阿里集團旗下的活動,識別促銷商品。對於「雙十一」商標,因為阿里集團投入的大量時間、人力、資源,才使有現在的龐大的規模。

再,商標的具體使用型態,不論文字或數字,其稱呼和含義均沒有區別,因為集團配合主題進行設計,以符合美感,進而提升宣傳效果。針對被撤銷的部分,阿里集團提交了多份活動證據、協議……等,以證明其也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訊息」等服務上,對「雙十一」進行了商標使用。
國家知識產權局主張

    在「商業管理輔助、商業訊息」等服務上的使用,針對工商企業提供的商業訊息服務,阿里集團提交的證據均是向消費者進行推廣,並沒有從中獲得對價,不符合商標要件,撤銷此部分服務的商標註冊應予維持。

 

法院皆未作出判決,因此我們還不得而知法院的決定。只能說由此可知「雙十一」此文字商標所帶來的經濟利益有多大,使兩大電商公司都不願意放棄。讓我們更近一步確認了,「商標」對於商業利益是多麼重要。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