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丁小芹近期入監服刑,起因於她在2015年經營網拍,在拍賣網站上販售假名牌包,共有12位消費者受騙,一審依加重詐欺罪判刑36個月,二審改判26個月,本篇中將討論販賣盜版品得刑、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且值得注意的是,同條第三項「未遂犯」罰之,因此即使未成功交易盜版品,只要行為人有欺瞞消費者而期待誤認盜版品為真品之行為,仍有可能會成立詐欺罪。

    且本案中,法官更以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判刑,因為丁小芹是以網際網路進行盜版品的販賣,構成了加重事由,最重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標法的刑事責任:
    
商標法第97條明文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由條文可知,行為人客觀上要有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且行為人主觀上更須構成『明知』(直接故意),才能構成此條文的要件。

 

民事責任:

    消費者可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消費者可以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商標法的民事責任:

    商標權人可以對行為人就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而損害賠償的認定,可以依下列幾種進行計算:
一、 民法第216條,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本案中可以知道販賣盜版品,行為人在網路上販賣盜版品,可能會侵犯加重詐欺罪的要件,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須賠償受騙的消費者的損害,而商標權人可以上述四種計算方式,計算賠償商標權人的金額。因此販賣盜版品的行為,會負上很高代價。大家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