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clubhouse在全球爆紅,它透過朋友間邀請碼、iPhone用戶限定等飢餓行銷方式,且可以亂入各式房間,可以跟朋友或是偶像、名人聊天,即使只是單純聆聽也可以拉近跟偶像、名人的距離。雖說只是類似於聊天的功能,但是新態樣的社群媒體的出現,就意味著民眾更有可能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疑慮。像是:錄音、或記錄他人講述內容。這些行為都有可能侵害到著作人的權利。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包括:1.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得依自己的意願有公開或不公開其著作的權利2.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有權利具名、不具名或是使用別名3.禁止不當變更權:著作人有禁止他人不當改作其著作的權利,當前所做的變更或是修改已經侵害到著作人名譽時,才能夠允許著作人行使權利。著作人格權的存續期間是永久的,且具有一身專屬性,只有著作人本人可以享有,且不可讓與或繼承。

 

   而,相較於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的重要性為保護著作權人的經濟價值,也更容易受到侵害。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

以下針對,clubhouse應用程式使用者易侵害到的著作財產權多加介紹:

1.    Clubhouse上播音樂舉辦K歌大賽

一首歌中除了包含了「詞」、「曲」兩項的音樂著作,還有錄音著作,在利用他人的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前,應先取得授權,翻唱歌曲有可能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相關權利。我國目前經智慧局許可設立有兩間音樂著作集管團體(MÜSTACMA)及兩間錄音著作集管團體(ARCORPAT想使用他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前,應先向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2.   Clubhouse中朗讀他人著作

公開口述權:僅有語文著作的著作人才享有,因為僅有語文著作才能利用語言加以口述。一樣都需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不然的話,可能要負違反著作權法的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除非是裁判程序中的公開陳述、中央或地方機關的公開陳述,任何人都可以公開口述,不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3.   Clubhouse中錄音他人談話內容

重製權: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著作權採取的是創作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人的作品中有含著作權人的個人精神與表達,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即對他人的作品進行錄音,會侵害到他人的重製權,一樣需要負著作權法的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

 

  由上述內容可知,民眾在追流行的同時,也要注意不要在不小心的情況下就侵害到他人的著作權,先向著作權人徵詢同意或授權,以免需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