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法重點』

 行政院於202148日通過『著作權法』之修法草案,已於12日送立法院審議。此次的著作權修法方向是為了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的快速發展及未來趨勢,現行法已不合時宜,智慧局參酌國際條約及先進國家之著作權法制,提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近20年最大調整。以下詳細介紹修法草案內容:

一、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定義

隨著科技日興月異,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的蓬勃發展,為避免權利界線模糊,修正後不論是電視臺播送或是透過網路播出相同節目,不再區分網路技術區別權利歸屬,都擁有相同的公開播送權。

二、增訂「再公開傳輸權」

在公眾場所播放網路影片,相信大家都有經驗,在大賣場、餐廳播放youtube影片,現行法下並未規定此情況下著作權人的權利,參考德日立法例增訂再公開傳輸權,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

三、修正合理使用範圍

1.    美術館典藏文化資產可提供民眾瀏覽並告知典藏在哪個機構,增訂典藏機構指引著作,為推廣文化之行為,在合理使用範圍內。

2.  學校遠距教學、圖書館提供館內線上閱覽等也可以合理使用,學校對註冊的學生透過網路進行遠距教學,並設有措施防止其他人接收,即不用取得授權,亦在合理使用範圍。

3.  在公園等戶外場所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動,只要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為符合國民怡情之行為,亦在合理使用範圍。

4.  對於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僅須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使用,無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四、 增訂孤兒著作之強制授權規定

孤兒著作於以往僅規範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僅限於文化創意產業。為兼顧著作流通以及文化傳承,此次修法增訂於著作權法,以擴大適用範圍。

五、增訂在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廣告視為侵權

因在網路上刊登販售盜版品,對著作權人影響速度快又大,為及早遏止盜版品的劉桶,增訂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之廣告等訊息視為侵權。如網站上刊登販售內含盜版音樂檔案的隨身碟,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及負擔民事責任。

六、 增訂可請求以權利金為基礎計算作為民事損害賠償

現行法執行實務上,著作人必須先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然,著作權為無體財產,難以實際計算或證明其受損害數額。修正後,著作人得選擇依授權之權利金為計算基礎。此外如著作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無須先行證明損害額,即得逕行請求法院酌定賠償額。

七、 衡平過苛的刑責

現行部分著作權之仍訂有六個月法定刑之下限,然於行為人情節輕微時,會導致刑責過重之失衡問題。故此次修法,亦於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刪除六個月法定刑下限,以便司法機關依侵害情節輕重處以不同刑責。

 

此次修正草案為近20年最大調整,大規模針對網路、數位時代之著作利用加以修正著作權法,再次衡平情、理、法。再待立法院審議通過與否。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