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加入CPTPP的智慧財產權法的修法方向」

台灣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也導致有許多配套措施必須同步進行,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的修法進度成為焦點。經濟部希望配合遞交CPTPP申請的進程,希望於本會期完成相關法案修法。以下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上述法案修法內容吧!

 

1. 「專利法」:我國為推動加入CPTPP,藥事法於108820日導入專利連結制度,並配合專利連結制度運行。專利法亦配套進行修正,爰擬具「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當學名藥申請上市許可時,如主張新藥專利權無效或其學名藥不侵權,明確規定新藥專利權人可於學名藥審查程序中提起訴訟,其未起訴者,學名藥藥證申請人亦可提起確認之訴,以健全我國專利連結制度之運作。

專利法第六十條之一:「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依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規定為聲明者,專利權人於接獲通知後,得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專利權人未於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對前項申請人提起訴訟者,該申請人得就其申請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是否侵害該專利權,提起確認之訴。」

  2. 「商標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洪淑敏說明,商標法的修正重點為對進口、國內使用仿冒商標的標籤及包裝課以刑責。原因在於仿冒技術不斷精進,導致仿冒的人不斷地鑽法律漏洞,會先將半成品、標籤、包裝等物品分開進口後,於同一地再製後,販售仿冒品,而台灣對此目前僅有民事責任。修法後,將課以刑事責任,符合國際標準。
 

  3.「著作權法」:我國為推動加入CPTPP,對於具商業規模著作權侵害之職權起訴制度為該協定所明定,同時為因應網路侵權問題,爰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四條,刪除兩條,將非法數位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改為非告訴乃論罪,且定有門檻要件,鎖定侵權情節重大(有償、100%拷貝、讓著作權所有人損害百萬以上者)之行為。

(1).修正著作權法第91條第三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回歸一般侵權規定。

(2).修正著作權法第91條之一第三項「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3).刪除著作權法第98條和第98條之一,這兩條為第91條第三項和91條之一第三項的罰則條款,與其配合一併刪除。

(4).修正第100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5).修正第117條,其法條施行日由行政院定之。

 

   以上三項修法草案中影響最大的非專利法莫屬,主要是因為國內本土藥廠業者反彈,認為太過於保護擁有專利的國際大藥廠的權益,目前朝野立委都對修法有意見,行政院在本屆立院開始前將草案撤回,顯然地,專利法的修法草案,暫時無法朝向CPTPP的國際標準前進。而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疑慮較小,在本會期間完成三讀修法的可能性較高。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