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員李眉蓁 因論文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被起訴」

高雄市議員李眉蓁前年被指控在中山大學的碩士論文涉嫌侵害著作權,引起軒然大波,李議員於東窗事後宣布放棄中山大學的碩士學歷,中山大學亦撤銷她的學歷,但仍未止血,影響當年高雄市長補選選情,現在又被地檢署起訴,雪上加霜。讓我們來看看地檢署的起訴書,跟我們要如何避免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吧!

 

事實

    橋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李眉蓁於就讀國立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時,於97年發表的畢業論文「台灣對中國大陸之貿易分析」,論文內容涉嫌逐字逐句重製雷姓研究生於民國89年就讀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研究所期間所發表之文獻「兩岸經貿互動與台商投資之演變分析」一文。雷姓研究生享有其著作之著作權,因此,李眉蓁在未經雷的授權、同意下,擅自進行重製、改作。

    再加上,李眉蓁事後承認其侵害行為。因此檢方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合理使用

一般而言,論文寫作上勢必會大量閱讀他人著作,並進行引用,才能衍生出自己的研究。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對於學術界的論文、期刊等發表有進行免責條款。

然,李眉蓁的行為可能超出了合理範圍,報導指出李與雷姓研究生的論文相似度高達96%,即使是研究論文此相似比例亦很難主張研究之合理範圍內。再加上,李眉蓁事後已承認自己的侵害行為,因此在法庭上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性也不高。

承上述,管見認為李眉蓁的律師團應該會以與雷姓研究生進行民事和解為策略,爭取法官在刑事上的刑度、罰則減輕。

 

結語

看到他人著作的時候,如果有需要重製或是改作的地方,應力求爭取著作權人的授權。若未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亦不一定會成立著作權侵害,要視其行為可否成立合理使用,法條上所規範的合理使用包括:教學、文教機構、時事報導、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行為,都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在合理使用的狀況下,法院會再接著判斷涉侵害範圍的利用目的、著作性質、所使用之質量占著作之比例、與潛在市場影響,美國實務見解亦有『轉化性』使用,也就是著作的性質是否有進行轉化而定。

再次提醒大家,違反著作權法是有刑民事責任的!千萬不要以僥倖的心態,以身試法!

 

參考資料:聯合新聞網、中央新聞社、著作權法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