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購買山寨品的相關法律責任」

   藝人許維恩日前被網友發現背著拼字為「BUREEBRY」的包包,拼法近似於英國經典品牌「BURBERRY」,卻非真品「BURBERRY」所出,因此被網友認為是背著山寨包,許維恩也因此迅速在臉書發文致歉。藉由本案,我們來説說消費者購賣山寨品會產生什麼法律問題嗎?販賣的店家又會面臨什麼相關刑責呢?

 

消費者購買山寨品,可能會面臨的法律問題:


【商標法】【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

如消費者購買山寨品的目的為自用或餽贈而非販賣,目前,並未有明文規定消費者購買山寨品會面臨刑責問題,不過,執法單位可依商標法第98條將山寨品沒收。且,若消費者攜帶山寨品進出海關,因關稅法第15條明定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不得進口,如有報運進口之貨物,則侵害商標權,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1條規定,得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並查扣沒入該貨物。

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販賣山寨品的店家,可能會面臨的刑責:


【商標法】

商標法中未獲得商標權人同意,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近似的標誌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行為,而,若明知自己所販賣的商品有侵害他人商標權的疑慮,仍然為販賣行為,或因為想要販賣而持有、陳列、從國外輸入或輸出到國外,皆為侵害他人商標權的行為。

商標法第97條第一項: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未得商標權人、團體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同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標章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刑法】詐欺罪

賣家明知商品是假的,卻對外宣稱為真品,且行使詐術使他人陷入錯誤,造成他人購買財產損害,則有可能觸犯到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涉及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賣家有使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可依刑法第339-4條第一項,加重刑罰。

結語

   消費者以自用或餽贈之目的購買山寨品,執法單位可處以沒收,而,若有進出海關的行為則違反關稅法第15條,也存在著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的疑慮。販賣山寨品的賣家,如對外宣稱貨品為真品,則可能形成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且如有以網路形式進行販賣即有可能會被處以加重詐欺罪。即便對外並未宣稱為真品,賣家明知其為山寨品仍為販賣行為,依舊觸犯商標法第97條第一項,且其貨品也可依同法第98條被沒收,由此可見,無論是購買或販賣山寨品,其都存在著相對應的風險,一旦被發現,都將得不償失。

 

參考資料:鏡週刊『背山寨包「自己喜歡就好?」 許維恩親自解釋認錯了』、臺灣高等檢察署『販賣或輸入仿冒品,當心因小失大』、王琮儀,法律百科,『假貨out!販賣仿冒商品相關法律問題有哪些?(上)刑事責任篇』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