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大廠億光電子在117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控告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力屋)、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晟照明)及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電器)販賣之燈泡、燈管及吸頂燈等(以下簡稱:系爭產品)系列LED產品侵害億光台灣專利TWI665406TWI644055TWI553264,並求償新台幣3億元及立即停止製造、進口、販賣該系列侵權產品。

   特力屋旋即發出聲明表示「特力屋本身不從事商品製造,貨源均仰賴供應商提供,且都有與供應商簽訂不侵害專利權保證,因此對於特力屋本身營運不會受到任何影響。」本文將藉由特力屋的角色探討販賣他人侵害專利權之物品,實務上是否亦違反專利權?

 

專利法

58條「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96條「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億光電子擁有前述三項核准的發明專利,依專利法第5896得向疑似侵權人(本案中為特力屋、展晟照明、中國電器)除去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

 

特力屋的販賣行為是否違反專利法第58條第二項:

我國實務見解認定以販賣為目的而販入侵害專利權產品行為,僅需有販入之行為即足以生損害於專利權人(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53號民事判決要旨),從要旨中可見就算特力屋僅為單純的販賣行為,亦為專利侵權態樣之一。

 

實務上亦常見產品上、下游產銷鏈,而每一個產銷鏈上之過程,皆可能構成專利法上之侵權行為,製造與銷售之侵權行為多屬不同之廠商所為,學者多稱這種情形為「連鎖侵權」,上下游個別獨立成立侵權行為。
 

結語

      特力屋之單純販賣侵權物行為亦會構成專利法第58條第二項具體侵害專利權之行為,即使特力屋聲明與供應商簽訂不侵害專利權保證,其權利關係僅對於供應商,對於第三方(即億光電子)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若系爭產品經法院認定侵害億光電子之專利權,則億光電子向特力屋請求損害賠償即為有理由,特力屋依法須支付損害賠償金。而,依其與供應商所簽訂之不侵害專利權保證,特力屋或許可向供應商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權,這亦則須視其簽署文件而定。

 

 

參考資料:經濟日報『億光控告侵權 特力屋:貨源為供應商提供 無侵害專利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販賣」侵害專利權物品之認定』、聖島智慧財產權實務報導『上下游專利連鎖侵權之損盆賠責任與訴訟策略』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