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非常流行「翻玩」(bootleg),改造知名品牌logo或是其經典設計款式,一直以來都有「翻玩」行為是否侵害知名品牌商標權的爭論,支持者認為「翻玩」只是好玩,且應可以主張為「戲虐仿作」以符合商標法中的合理使用,反對者則認為這已經違反商標法。日前,台北地檢署就以違反「商標法」起訴了以「翻玩」設計為品牌的MF BY G.C.D.C品牌創辦人。究竟「翻玩」是什麼呢?它為什麼會有侵害商標權的疑慮呢?「戲謔仿作」又是什麼?透過本文,相信您就可以獲得解答了。

 


(圖片來源:ETtoday新聞雲)

翻玩:起源於國外街頭潮流文化,意思是在原設計上,加上創意改造,有些向經典設計致敬,有些則以詼諧幽默的方式改造原設計。最知名時不時會出現「翻玩」設計的品牌即是被稱為街頭之王的Supreme,像是將「Supremelogo印製在Burberry經點格子上、或是以Gucci的品牌配色出類似款拖鞋。

 

那麼「翻玩」的行為究竟有沒有侵害商標權呢?為什麼可以以「戲謔仿作」來做合理使用的主張呢?這就要先從戲謔仿作是什麼說起~

 

戲謔仿作(parody):模仿他人商標或著作並對該商標或著作有所變更,以達到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目前根據台灣累積的法院判決,可以整理出在現行法下戲謔仿作並不構成商標法第36條的合理使用,因為對於商標來說最重要的就是不構成混淆誤認之虞或無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貿然將戲謔仿作納入合理使用範圍會損害商標權人權益。

不過,從判決中可以看出法院已肯認「戲謔仿作」存在在商標概念中,根據累積的判決可以看出,如果要讓法院將「戲謔仿作」納入合理使用之範圍,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戲謔仿作之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娛樂性得爲我國相關消費者所理解2.雖然相關消費者在看到戲謔仿作商標後會直接聯想到知名商標,但仍然可以明確區別二者3.戲謔仿作具備一定的藝術性以及或需被保護的言論自由價值

 

結語

「翻玩」的精神與「戲謔仿作」近似,但是台灣法院日前並未確切對「戲謔仿作」的商標有實際支持的案例,潮流玩家在表達自己創意之時,需要審慎思考國內消費者是否可以藉自己的創作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同時,即使第一眼看來會直接聯想知名商標,但消費者們還是可以明確區別出「翻玩」作品與知名商標,且「翻玩」作品需要具備一定的藝術性,且具有想要表達的中心思想有被言論自由保護的價值。如果未具備以上三個要件,「翻玩」創作人即有可能會侵害到商標權,進而被地檢署起訴。

 

參考資料:翻玩商標戲謔二創 潮流達人遭LV跨海提告!、商標法中的「戲謔仿作」、商標戲謔仿作-兼評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判決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