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行政院會通過專利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有幾點值得讀者特別注意:從四級四審制與國際接軌改為三級三審制、爭議訴訟將以舉發人或專利權人爲訴訟原被告、加速商標審查時間以及新增「複審訴訟、爭議訴訟」特殊訴訟類型等。以下就針對本次「專利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做重點整理:

 

(一)成立專責審議複審及爭議案件之獨立單位

參考外國專利商標救濟制度,於專責機關內成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專責審議專利及商標案件,並明定相關配套授權依據。

(二)重新建構專業、效率且嚴謹之審議程序

為強化專利商標爭議案件之程序保障,並兼顧時效,複審案或爭議案之審議,由審議人員3人或5人合議為之,並導入言詞審議、預備程序,且於審議程序中適度公開心證及審議終結通知等作法,使審議程序更為嚴謹。

 

 

(三)對審議決定不服,逕提訴訟,免除訴願程序

複審及爭議案件經專責單位審議,在嚴謹及專業之審議程序,確保當事人程序保障下,為提升救濟時效,明定對審議決定不服者,應逕提訴訟,免除訴願程序。

(四)創設「複審訴訟」及「爭議訴訟」之特殊訴訟

釐清專責機關就爭議案所為審議決定,係屬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對權利有爭執者,應以他造當事人為被告,提起「爭議訴訟」,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對於複審案審議決定有不服,提起「複審訴訟」,為避免救濟制度過於複雜及裁判歧異,亦一併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終審法院由最高行政法院改為最高法院。

(五)專利爭議訴訟事件採律師或專利師強制代理

專利爭議訴訟事件具高度技術專業及法律專業,為配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修正,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審理效能,明定專利爭議訴訟事件採律師或專利師強制代理;專利或商標爭議訴訟或複審訴訟之上訴審事件,亦採強制律師代理。

(六)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為十二個月

為促進設計產業發展,並與國際調和,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優惠期,由現行六個月放寬為十二個月。

(七)廢除商標異議程序

現行商標異議程序有97%案件係針對商標相對不得註冊情形提起爭議,與申請評定之事由高度重疊,爰廢除異議程序,另配套將絕對不得註冊事由者,放寬至「任何人」均得申請評定,配合申請審查階段可接受第三人意見書,以有效降低異議公眾審查機制之需求。

結語

行政院表示目前修正草案已被送入立法院審議,並期盼能在本會期三讀通過。本次修法茲事體大,不僅是程序上的改變,體制上也有大變化,相信在正式上線時會在實務操作上造成一段混亂期,不過一切靜待立法院是否順利三讀通過後而定。

參考資料:重新建構專利商標救濟制度及建立商標代理人制度 政院通過「專利法」及「商標法」兩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院通過專利法、商標法 修法重點一次看、專利法及商標法修正案 政院拍板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