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形成著名商標需要投入大量金錢、精力與時間,商標法中也為了保護商標權人所耗費的心血而給予著名商標(第30條第1項第11款)較有效的保護強度。這也引起了,如何認定著名商標的爭議?究竟我們要如何判斷一個商標已達到著名商標的程度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已在317日做出了統一法律見解。

 

案件背景:

英籍安娜貝拉范侖鐵諾前於10653日以「GIOVANNI VALENTINO ITALY」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4類之「布料,薄絹,紡織製掛毯」等商品,嗣於201827日變更申請人為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智慧局審查後獲准註冊。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認為該商標符合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1款規定,據其「VALENTINO」「VALENTINO及圖」、「VALENTINO GARAVANI及圖」等商標對之提出異議。智慧局審查後認為異議不成立,智慧商業法院以109年度行商訴字第55號行政判決維持智慧局處分。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爭點: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所稱之『著名商標』,其著名程度應否解釋為超越相關消費者而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才可以適用第11款後段?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對「著名商標」的定義111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

1.台灣商標法於2003年增訂著名商標減損規定時,並將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之商標著名程度,提高至「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不得註冊規定適用之意涵。基於同一用語同一內涵之法理,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與後段所稱之「著名商標」定義規定,均採同一界定,因此該提案說明所指對著名商標之認定,應考量以商品或服務之相關公眾之認識,而非以一般公眾之認知判斷之。

2. 審查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關於商標減損保護之規定,對商標著名程度之要求較同款前段規定為高,係審查是否有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該當情形時,應就「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3.3判斷有無減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的參酌因素中之「商標著名之程度」之審查中予以區分。

 

結語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規定所稱「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無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至於是否有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則應參酌商標著名之程度、商標近似之程度、商標被普遍使用於其他商品/服務之程度、著名商標先天或後天識別性之程度及系爭商標權人是否有使人將其商標與著名商標產生聯想的意圖之其他等因素綜合判斷。

參考資料:111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經濟部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商標法「著名商標」如何認定?最高行大法庭做出統一見解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

眾所周知,形成著名商標需要投入大量金錢、精力與時間,商標法中也為了保護商標權人所耗費的心血而給予著名商標(第30條第1項第11款)較有效的保護強度。這也引起了,如何認定著名商標的爭議?究竟我們要如何判斷一個商標已達到著名商標的程度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已在317日做出了統一法律見解。

 

案件背景:

英籍安娜貝拉范侖鐵諾前於10653日以「GIOVANNI VALENTINO ITALY」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4類之「布料,薄絹,紡織製掛毯」等商品,嗣於201827日變更申請人為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智慧局審查後獲准註冊。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認為該商標符合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1款規定,據其「VALENTINO」「VALENTINO及圖」、「VALENTINO GARAVANI及圖」等商標對之提出異議。智慧局審查後認為異議不成立,智慧商業法院以109年度行商訴字第55號行政判決維持智慧局處分。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爭點: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所稱之『著名商標』,其著名程度應否解釋為超越相關消費者而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才可以適用第11款後段?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對「著名商標」的定義111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

1.台灣商標法於2003年增訂著名商標減損規定時,並將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之商標著名程度,提高至「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不得註冊規定適用之意涵。基於同一用語同一內涵之法理,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與後段所稱之「著名商標」定義規定,均採同一界定,因此該提案說明所指對著名商標之認定,應考量以商品或服務之相關公眾之認識,而非以一般公眾之認知判斷之。

2. 審查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關於商標減損保護之規定,對商標著名程度之要求較同款前段規定為高,係審查是否有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該當情形時,應就「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3.3判斷有無減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的參酌因素中之「商標著名之程度」之審查中予以區分。

 

結語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規定所稱「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無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至於是否有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則應參酌商標著名之程度、商標近似之程度、商標被普遍使用於其他商品/服務之程度、著名商標先天或後天識別性之程度及系爭商標權人是否有使人將其商標與著名商標產生聯想的意圖之其他等因素綜合判斷。

參考資料:111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經濟部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商標法「著名商標」如何認定?最高行大法庭做出統一見解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