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藝人王思佳遭網友出征,認為其擁有的許多名牌包款皆為仿冒品,王思佳雖回覆包包為透過代購入手並已送鑑定,但難以平息網友的討論,話題延燒至今仍沒有平息的跡象。本文暫且不論其擁有的包包真偽,而是以販售或購買仿冒品將面臨什麼法律責任作為文章主題,進一步提醒民眾商標權的重要性。

 

首先我們需要先定義仿冒品為何?以及,誰才可以認定商品為仿冒品呢?

仿冒品的定義:為未經商標權人授權而使用他人商標之商品。相較於真品,仿冒品通常使用較劣等之材料或工法,並以低價銷售方式爭取市場。

智慧財產局:有關真仿品鑑定事宜,涉及商標權人自行製造生產產品,且通常廠商在其產製商品上可能自行加註真品辨識暗號或產品編碼,凡此均非本局所得掌握之資訊,建請逕洽商標權人
一、  販賣者

如販賣者明知商品為仿冒品,卻仍然意圖販售或已販售,將觸犯以下法律責任:

1.    商標法第97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未獲得商標權人授權),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2.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詐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普通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詐欺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    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由上述法條可知販賣仿冒品,無論刑事或民事上都會有責任,罰金高達數百萬並將面臨數年刑期,同時,還需要對受有損害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購買者

一般來說,消費者無論是明知或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購入仿冒品,但單純以自用做為購買目的並不會有法律責任。但是亦須注意如有後續轉賣的動作,其身分將從購買者變為販賣者,因此亦有觸法的可能。此外,如攜帶仿冒品出入國境,將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包括:

1.    關稅法第15條&第96條第1

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如納稅義務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依限辦理退運,海關得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應繳歸國庫。

2.   海關緝私條例第39-1

「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我國法律明文禁止仿冒品進出口,不僅海關可責令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運,亦可以處進口人貨價三倍以下罰鍰,只可說進口仿冒品真是得不償失啊!

結語

商標對於商標權人來說不僅僅只是長期維持的品牌形象,而是商譽的維持與品質的保證。建議民眾應該避免購買來路不明管道的商標品,同時,如有鑑定商標真品或仿冒品的疑慮,應尋求商標權人的協助,才可以確保自己拿到真品。

參考資料:「買到假包怎麼辦?買假包自用犯法嗎?販賣假包會有哪些法律責任?」。「網路賣家必須了解的「商標權」基本觀念:如何避免賣到仿冒品?是不是真品誰來認定?」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