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日本智財高院對跨境線上軟體服務專利侵權案做出判決引起筆者的注意,原因是日本智財高院大合議庭突破了專利侵權屬地主義的限制。案件中,被告部分系統並不在日本而是在美國,這樣專利是否屬於在日本境內實施呢?最終,日本智財高院認為,因系統主要使用在日本,即使部分元件在外國,無礙於構成專利侵權。看到這裡,你可能會開始好奇,什麼是屬地主義呢?本案件又有甚麼特別之處?專利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原則嗎?

 

專利原則

1.    專利屬地主義:欲獲得某國專利權保護,須向該國的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審定核准公告,才可以獲得該國的專利權。縱使該發明或創作已獲得他國的專利權,只要未在該國申請獲准,都無法受到該國專利權保護。例如:專利在日本申請獲准,但未在美國申請,則不受到美國專利權法保護。評估在哪個國家進行專利申請相當重要,因為專利權須定期繳納年費,各個國家的年費皆不盡相同,在多個地方都申請專利的話,年費累積下來將十分可觀,故企業或個人在申請專利前,請務必審慎評估要在哪些地方申請專利喔!

2.    先申請主義:顧名思義,如果有兩個人以上提出相同的專利申請案時,即以誰先申請專利作為專利申請人。相反於先申請人主義的則是「先發明主義」,一樣以名字推斷,如果有兩個人以上提出相同的專利申請案時,則以誰先發明此項專利為專利申請人,「先發明主義」為美國所特有的專利制度。

3.    國際優先權制度:起源於1884年生效的「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公約第四條,明定會員國國民在該會員國申請專利後,如再到其他會員國提出相同之專利申請時,按專利權種類之差異,可分別給予十二個月或六個月的優先權期間。為什麼國際優先權制度相當重要呢?因為專利是由「申請日」作為專利權保護的時點,因此運用國際優先權制度,可將在他國申請專利的申請日提前,故可提早專利權人的專利保護。

 

判決分析

上述日本案件值得關注的原因是判決突破了專利屬地主義的限制,本案件中被告的伺服器放置於美國,而非日本境內,日本智財高院在判決意旨網路型系統,其伺服器裝設在日本境外的情況相當常見,但這不妨礙日本使用者使用網路型系統,故如網路型系統可在日本國內使用,且其使用會侵害到專利權人的權利,即構成專利侵權實施。

結語

我國目前尚未有類似的判決可供參考,因此無法判斷法院對於境外伺服器的觀點如何,但是隨著網路世代的SaaS(軟體即服務)的興起,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國也會出現相關案例,筆者認為我國法院採取與國外判決相似的觀點的可能性較大,不過這有待未來實際案例與判決確立後,才可商榷了。

 

參考資料:「聯合新聞網,專利屬地主義的突破:日本智財高院對跨境線上軟體服務侵權做出重要判決」、「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專利權法律案例教材」、「北美智權報,先申請主義、先發明主義、以及發明人先申請主義」。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