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崛起加遽的資料探勘之著作權法問題!」

近期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發展神速,引起許多法律問題,本篇文章將以「資料探勘」(Data Mining)與著作權侵權疑慮作為探討主題,以英國、日本、韓國共三國法條,做簡單的評析。

資料探勘

定義:是一個跨學科的電腦科學分支,運用人工智慧、機器學習、統計學和資料庫的交叉作法在相對較大型的資料集中發現模式的計算過程。實際工作是對大規模資料進行自動或半自動的分析,提取過去未知的有價值的潛在資訊。

資料探勘所會遇到的著作權問題包括但不限於:選定分析範圍後,電腦會將資料進行複製,為著作的「重製」行為。探勘結束後如將資料整理成為報告或是提供給第三方審查驗證機構或學術機構,可能會牽涉原著作的「公開傳輸」、「散布」等利用行為。

英國

2014年修正「著作權、設計及專利法」(Copyright, Design and Patent Act, CDPA),增訂第29A條資料探勘之著作權限制與例外規定。

資料探勘的使用:限於「個人且非商業目的之研究」,而允許資料探勘的客體限於「有合法接觸權限的著作」,僅允許「重製」態樣,且須註明出處,且不得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即移轉、銷售與出租。

日本

2018年修正著作權法,增訂第30條之42款,係修正舊法第47條之7的資料探勘著作權限制及例外規定。

資料探勘的使用:個人、研究機構或企業都可以使用,且不限於非營利之目的,但僅供電腦進行分析,不得對著作人造成市場替代或經濟利益上之影響。客體並不限於「有合法接觸權限的著作」,且允許的利用態樣並無明文限制。

韓國

20211月由韓國國會13位議員提出著作權法最新草案,增訂第43條為資料探勘著作權限制及例外規定。

基本上以日法立法為參考對象,因此使用人與目的與日本大致相同,為韓國要求資料探勘需「有生成追加性的資訊與價值」,才能為合理使用原著作。客體限於「有合法接觸權限的著作」,允許的利用態樣為「重製」及「傳輸」。

 

結語

由上述文章中,可以看出日本資料探勘使用規定最為寬鬆,其次是韓國,最後才是英國。而,我國著作權法目前對於資料探勘並無明文規定,目前僅有學者提出如果電子資料庫業者為維護著作權,透過授權契約強化對於資料庫的保護,可能會產生過度限制著作使用,的問題。我國立法者可以多加參考外國立法例,考量衡平各方權利後,以制定我國資料探勘相關之著作權法法條,尤其在AI發展速度加快的現在,制定相關法條尤其重要,才部會在我國出現實際爭議案件時卻無明文法條規定。

 

參考資料:「資料探勘維基百科」「智慧財產權月刊。298期。資料探勘著作權限制及例外規定國際立法趨勢研究」、「智慧財產權月刊。245期。論文字資料探勘行為涉及的資料庫保護爭議-以授權契約限制條款為中心」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