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民眾投訴,在使用悠遊卡公司商標的粉絲專頁上購買號稱結合悠遊卡功能的智慧指環,收到商品後才發現毫無功用,驚覺受騙。詐騙集團的作法,除了對民眾來說是詐欺行為外,這也代表悠遊卡公司的商標權受到侵害。明明商標的作用為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現在反而成為使民眾受騙的原因。本文筆者將說明冒充他人商標的民刑事責任,以及商標法損害賠償的計數方法。

商標法

§97:「1.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2.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69:「1.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3.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71:「1.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以下對商標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做簡單介紹與舉例:

1.    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假設,A公司原一個月營業額為100萬,但B公司侵權後,A公司一個月營業額僅剩80萬,則A公司可向B公司請求20萬損害賠償。

2.    侵權行為所得利益:假設,B公司透過販賣侵害A公司商標的商品而獲得30萬收入,則A公司可向B公司請求30萬損害賠償。

3.    法定賠償額:假設,B公司販賣對此商品的零售單價為100元,乘上1,500倍,則A公司可向B公司請求15萬損害賠償。

4.    授權金:假設,A公司向其他公司授權一年商標的授權費為80萬,則A公司可向B公司請求80萬損害賠償。

以上案例中,侵權的刑事責任在商標法第97,其明文規定未獲得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他人商標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販賣態樣包括實體買賣與網路買賣。至於民事責任方面,商標權人可依商標法第69條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而損害賠償的計數方式依商標法第71條有4種,商標權法可請求計數方式對自己最有利者,對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結語

由上可知,冒名粉專應負起刑事責任,而此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悉後,依刑事訴訟法等規定逕予偵查。而,悠遊卡公司對於冒名粉專可請求除去其侵權行為與其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

 

參考資料:「遭冒商標成立粉專騙民眾購買智慧指環 悠遊卡公司挨批沒有作為」、「商標法」、「商標權侵害賠償數額該如何計算?」、「商標遭侵權得提起訴訟之人相關釋疑」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