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歌手陳綺貞與前經紀公司添翼文創的糾紛登上新聞版面,雙方各執一詞,陳控訴添翼侵占母帶,違反著作權侵害藝人的權利;添翼則回應稱,藝人的母帶錄音著作和視聽著作,都由添翼永久專屬代理。從雙方的回應可看出,雙方對於專屬授權與授權期限的認知不同,這需要視雙方所簽訂的合約而定。筆者這邊就先對於著作權的專屬與非專屬授權作簡單介紹。

著作權授權

1.    專屬授權:根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的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而,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2.    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人可授權不僅一人利用其著作,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雙方當事人可自由約定。

3.    獨家授權:非法律用語,部分著作權合約上會出現此文字,實務上「獨家授權」大多是指著作財產權人將著作權部分範圍,承諾只授權給單一被授權人,以確保其在市場上的獨家地位。但因為「獨家授權」的授權範圍不明,需視所簽訂合約而定,故出現爭議時,雙方當事人常會對於其授權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的認知進行訴訟。

專屬與非專屬授權效果差別:

 

專屬授權

非專屬授權

再授權他人

O

X

可否提起訴訟

O

X

著作財產權人可否利用其著作

X

O











單看文字,讀者可能沒辦法了解專屬授權跟非專屬授權的差別,以下簡單舉例:

A為作家創作了小說甲,並將其授權給經紀公司1,分別以「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討論其授權的法律效果。

1.       「專屬授權」:經紀公司1可以再授權其他人/公司利用甲小說,如重製(印刷、複印),改作(翻譯、拍攝影片);而,A在專屬授權期間,如想利用甲小說,也需要經過經紀公司A的授權,除此之外,如有他人侵害甲小說的著作權,經紀公司得以1的名義向侵權人提起訴訟。

2.       「非專屬授權」:經紀公司僅在授權範圍內可利用甲小說,並不得再授權甲小說給其他人(著作權法第37條第3項),A也可以自由利用甲小說,如有他人侵害甲小說的著作權,須由A向侵權人提起訴訟。

結語

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在實務案例上爭議不斷,建議所有著作財產權人在授權前先了解其授權的範圍為何,搭配上當時的時空背景,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授權方式,再行簽訂授權合約,才可以避免未來興訟的可能,也為著作找出最高的經濟價值。

 

參考資料:「娛樂星聞。陳綺貞淚訴侵權!鍾成虎打破沉默回應了 盼「雙方好聚好散」」、「工商時報。注意!專屬授權 幾乎等同賣斷權利」、「著作權法」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