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在中正週報第117期中提及的「國立臺灣大學」與台大補習班間的商標爭議嗎?最終雙方以和解收場,補習班更名為「明明補習班」,為該案劃下句點。近期觀察發現,校方的維權行動並未止於補教產業,而是橫跨運輸、食品與不動產等多元領域,展現其對「台大」相關標識的高度重視。以下整理三則具代表性的判決與爭議發展,帶讀者一覽「台大」商標攻防戰的最新動態。
「台大運輸」案:先註冊不必然取得優勢
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訴字第42號民事判決,被告台大運輸設備有限公司不得再以「台大」、「TAIDA」作為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並應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同時須賠償原告新臺幣50萬元。
本案的關鍵爭點在於商標註冊時間差。台大運輸於1993年即取得商標註冊,而國立臺灣大學則於2002年完成相關商標註冊。然法院指出,國立臺灣大學創校近90年,長期以「台大」、「臺大」、「TAIDA」等字樣對外使用,並經主管機關與歷次判決認定為著名商標,具有高度識別性與知名度。法院進一步認定,台大運輸於一定期間內屬於善意先使用,尚難認構成侵權;惟在接獲校方通知後仍持續使用相關字樣,已難謂善意。最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參酌商標授權費用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礎,判命賠償。
此案顯示,即便形式上具有較早註冊或使用事實,若他方標識已達著名程度,仍可能在整體衡量下承擔法律風險。
礦泉水上的「台大」:佳和食品侵權案確定
佳和食品公司於民國105年間於礦泉水產品上使用「台大」字樣銷售。國立臺灣大學於同年8月26日發函要求停止使用;佳和公司隨後於9月2日申請商標授權,惟未獲同意,仍持續販售至106年。一審由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賠償8萬餘元;二審維持原判,並另計算應給付6萬9千餘元,全案確定。
法院認為,「台大」對一般消費者而言,已具明確來源指示功能。即便業者曾嘗試申請授權,於未獲同意前仍繼續使用,難認具備合法正當基礎。本案再次提醒,授權洽談並不等同取得使用權,未經明確授權即投入市場,風險仍由使用人自行承擔。
建案命名爭議:「漢寶臺大苑」案
在不動產領域,新基鴻建設公司與樹香建設公司於民國111年與甲桂林廣告公司簽署廣告暨銷售合約,由廣告公司以「漢寶臺大苑」為建案名稱對外行銷。113年9月6日,國立臺灣大學發函要求停止使用「臺大」字樣。最終法院判決新基鴻建設公司與樹香建設公司應連帶賠償100萬元,並不得再以該名稱從事銷售與廣告行為。
法院見解指出,若欲強調地理位置鄰近台大校園,可於廣告內容中客觀說明,惟不宜將「臺大」直接納入建案名稱,使其成為商業識別核心。當標識本身已具高度品牌價值與識別力,商業使用即可能逾越合理描述範圍。
結語
從補教業、運輸業、食品業到建設業,「台大」二字已不再只是地理或簡稱概念,而是具高度識別性與市場價值的著名商標。國立臺灣大學透過持續提起訴訟與主張權利,逐步鞏固其品牌專屬範圍,也向市場釋出明確訊號:高知名度標識並非可任意借用的行銷資源。
對企業而言,命名策略不僅涉及創意與曝光,更牽動商標檢索、授權評估與風險管理機制。當品牌價值日益成為競爭核心,「是否構成混淆可能」往往取決於整體市場觀感與標識強度,而非單純字面差異。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民商訴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商訴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商上易字第 3 號民事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度民商訴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