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告修正「專利法」,商標法也跟上修法的腳步,智慧局接著提出「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專利法的修法趨勢大致相同,可以看見三大方向1.簡併救濟層級2.訴訟制度之變革3.廢除異議制度,並於119日舉辦了「專利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聽取外界的意見,斟酌參考後,進行調整,筆者將持續為您追蹤。以下先以智財局公布修正草案總說明,分為六大修正要點做整理:

 

一、智慧局設立專責審議商標救濟案件之獨立單位

於商標專責機關設置「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專責審議商標救濟案件,並明定相關配套規定。

二、 強化商標專責機關之審議程序

對於複審案或爭議案之審議,由審議人員三人或五人合議為之,並導入言詞審議、預備程序等機制、於審議程序中適度公開心證及審議終結通知等作法,使審議程序更嚴謹。

三、 商標案件救濟程序之變革

明定不服商標專責機關之審議結果者,免經訴願程序,逕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對於商標案件之訴訟救濟程序重新架構,使救濟時效即時。對於具私權爭執性質之「商標爭議訴訟」,由當事人為訴訟之原告及被告,以商標權為訴訟標的,改採民事訴訟程序,將商標爭議審議與爭議訴訟程序,視為一個整體商標權私權爭執的解決程序,進而規範當事人提出攻防方法應遵守之時限。

四、    廢除異議程序

約達97%之異議事由為針對商標相對不得註冊之情形進行爭議,與評定規定互相重疊,因此,將現行評定申請限於「利害關係人」放寬至「任何人」均得申請評定,使其與異議程序相當,簡便了不可商標之規定。且申請審查階段可接受第三人提出意見書,以提升商標審查之正確性,有效降低異議申請之需求。

五、  其他健全法制事項

有關審議人員之指定、審議決定之具名與送達、複審及爭議案件於審議決定前申請分割、減縮、不專用聲明等限制、限縮依職權提起評定之範圍、刪除依職權廢止之規定、明定當事人對已確定之審議決定得提起再審程序及再審決定之效力等事項。 

六、 過度條款

異議案、施行前已審定或已處分之案件,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施行前尚未審定、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發回商標專責機關之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由修正草案總說明可以得知,智慧局想要強化商標專責機關的專業度與即時性,對於不滿商標專責機關之審議結果,原先須提起訴願,現在可以直接向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起訴,對於應不具備商標要件之商標的救濟途徑,從原先的異議、評定、廢止,刪除異議規定,放寬評定之要件將原先異議案件納入評定。對於商標救濟案件,設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整體大方向都與專利法相同,然修法將造成一定社會上的衝擊,由日前舉行的公聽會,外界的提問可知,還有許多細節部分需要調整,筆者將持續追蹤修法狀況。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