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可頌」,你會想到哪一間麵包店呢?相信有「殿堂級可頌」之稱的「八月堂」連鎖麵包店的名字,一定有在你的腦海中閃過。然而,你知道前幾年「八月堂」曾捲入商標爭議嗎?原來是經營「八月堂」的創辦人夫妻離婚後,男方以「八月本舖」的名義再創立麵包店,並繼續販售可頌等產品,而女方則以違反商標法的名義,向檢察官提起自訴。以下就讓筆者來向大家介紹本次事件吧!


案件事實時間序

1.   吳O鎧與劉O雯為配偶,於2016年創立「創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並推出「八月堂」品牌,由劉女擔任董事長,吳男擔任總經理,劉女同時為「八月堂」的商標權人。

2. 20193月雙方離婚並簽訂協議,吳男被免除總經理一職。

3.  20194月吳男於其父親吳O賢之名所成立的「創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底下,以「八月本舖」之名承租櫃位,銷售品項與「八月堂」雷同,包括:可頌麵包、羅宋麵包等。

4.   劉女認為吳男侵害了「八月堂」之商標權,向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自訴,檢察官偵查後於2020326日提起公訴。

5.    202093日臺北地方法院作出刑事簡易判決,吳男違反商標法第95條第三款,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看到這,你可能會好奇,違反商標權的標準該如何判定呢?以下就讓筆者來為你簡單介紹我國的商標侵權認定基準:

 

案件解析

       商標最重要的功能為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商標法中商標侵權的法條訂定於第68條,侵權判斷依據的重點在於:在同一商品或服務中,符號或文字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導致商標權人之商標不具備識別性?本案中,「八月本舖」與「八月堂」的名稱都使用「八月」字眼,且所販賣的品項皆為可頌與羅宋麵包等,因此,消費者無法辨識「八月本舖」是否與「八月堂」有關係?是否為「八月堂」的關係企業?此舉導致「八月堂」商標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減弱,故,「八月本舖」侵害「八月堂」之商標權成立,吳男被判處拘役50天,緩刑2年。

 

結語

      「八月堂」之創辦人夫妻的商標權爭議事件已差不多告一個段落,然而,除了本違反商標權案之外,劉女與吳男對於違反協議之行為亦有民事爭訟,有興趣的讀者可持續關注相關資訊喔。

 

參考資料:「中時新聞網。『殿堂級可頌』八月堂董娘告前夫賣同產品 判賠金額出爐」、「自由時報。殿堂級可頌『八月堂』商標鬧雙包 前夫另立『八月本舖』遭起訴」、「109年度偵字第721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簡字第 79 號刑事判決」

                                                                     撰寫人:許月娥、王亭文